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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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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是确保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安全包括师生实验安全、实验室设施建设及环保、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等,学校所有院(部)所属实验室、实验中心、工程中心均适用本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各院(部)应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安全具有指导、检查、督促职责。

第三条 装备处是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实验室安全有组织、实施、落实、检查监督职责,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指导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建立安全责任制,学院(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实验室管理人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是:定期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建立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与定期排查制度,制定本单位、本实验室的具体安全管理规程、技术规范,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与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实验中心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中心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记录并归档备查,安全员应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要积极定期宣传、普及防火、防盗、急救等知识,增强实验室人员及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实验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

第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准入制,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先经过实验室安全常识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实验室安全常识学习,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九条 实验室要制定紧急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张挂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严重污染、游泳训练溺水、人身伤害、危险品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须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医疗卫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单位实验室的危险源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并报保卫处、装备处备案。凡进行可预见性的危险性较大的教学科研活动,应提前向装备处等职能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合理布局。及时清理、报废废旧物资,实验室内不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格做到 “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和技术培训,实验室的装修要符合安全规范,实验室的用电载荷容量要满足实验设备和空调等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有危险的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及技术操作等要有警示标示。

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院(系)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品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实验前做好安全检测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教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登高、高温、高压、强光闪烁等实验时,要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重视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一般应设立专门房间和容器存放各种实验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进行对人身健康有危害的实验活动,必须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船舶驾驶培训、轮机修理、行车、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操作及电工、焊接等特殊岗位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每个实验室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出本室安全管理规程,张挂在显眼处,并严格执行。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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